近日,公主岭法院秦家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吉林省公主岭市八屋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21年9月28日,被告雇用原告前往刘家屯村支援清理道路两侧杂草,当日13时 1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左5- 6,右1- 7)、左侧胸腔积液等伤情,需要住院治疗。原告于 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7 日,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住院 9天,出院后遵医嘱定期复查。2022 年 1月 13日,原告前往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此次外伤后果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7651.96元。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过高,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由于此案事实较为清楚,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联系,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吉林省公主岭市八屋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共计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