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鲁某在民事判决中败诉,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在与毛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016)吉 0381民初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 2017年 9月 11日生效),并将其本人与家人共同所有的,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以( 2017)公法执字第 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的 4万斤玉米擅自变卖,并将价款私用,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鲁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已执行完毕。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 2019年 2月 2日结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法律条文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