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车辆驾驶员及车长因超员行驶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驾驶大型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被告人田某作为该车车长,组织乘客上车、收取乘车费。被告人于某驾驶车辆从本市秦家屯镇出发,途径杨树林村、新发村、太平山村,欲往公主岭市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本市辖区S105长双线52公里附近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核载31人,案发时实际承载48人,超员17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田某作为车长,明知车辆已经超员,仍然组织乘客乘车,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于某、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等法律条文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