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法院刑事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郑某因琐事与他人纠纷,用铁耙子将对方打伤,最终,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 4月 15日,被告人郑某在公主岭市八屋镇某村某组耕地内,因土地纠纷与郝某产生矛盾,郑某用铁耙子将郝某头部、上肢打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左肽骨外上踝粉碎性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上颌窦前壁多发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软组织肿胀及头部创口瘢痕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 7月 5日,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经通过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