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6日0时20分许至0时4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公主岭市岭西街政法新城小区西门北侧啤酒小屋店门口附近,无故将停放在旁边的邱某白色奥迪牌A4L轿车中网处踹两脚,后又使用捡来的砖头将停放在附近的张某黑色奥迪牌A6L轿车的前风挡玻璃、前机器盖板、左侧倒车镜砸坏。 经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损失为人民币243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被害人邱某表示不追究王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等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