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董某承包了怀德镇某淀粉厂厂房建造工程,索某为该工程建造工人,工程完工后,索某索要工资时,董某提出工程款还未结,晚一段时间支付索某工资,并写下欠条,约定2020年5月1日还清欠款工资。到期后,索某再次向董某讨要工资,但董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索某最终向公主岭法院怀德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董某支付一直拖欠的工资款2.7万元,诉讼费用由董某承担。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欠索某劳务费2.7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索某与被告董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凭证约定了还款时间,现欠款已逾期,董某理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索某要求被告董某给付所欠劳务费2.7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所欠索某工资费2.7万元;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宣判)395元,由被告董某负担。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