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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的工作要求,减少执行送达环节,大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所有员额法官在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中增加执行通知前置内容。 执行通知前置是指在具有金钱或其他给付义务内容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包含刑事追缴、退赔、罚金的刑事判决书的尾部单独增加一段“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通知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述内容的增加能够有效减少执行送达环节,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是巩固执行“月调度”成果的重要举措和创新突破,今后,大安法院将继续探索执行改革新模式,实践执行改革新措施,全力打造出具有大安特色的执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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