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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蛟河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是蛟河市新农乡某村村民张某,被告是张某的继子女吴某1和吴某2。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二人停止耕种土地,并且赔偿其10年未耕种土地的土地收益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这起案件,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纠纷。承办法官先是向原告张某了解情况,原来张某与吴某的母亲自1996年开始共同生活,至今已有30余年,因家庭的矛盾与不平衡由来已久,导致二位老人分开,张某对于自己的诉求始终不肯让步。 承办法官随后又多次与吴某二人进行电话沟通,吴某二人表示老人起诉索要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吴某二人耕种的土地是1996年母亲嫁到张某家,张某的两个女儿出嫁后,村委会对土地进行的调整,吴某二人耕种的土地正是二人的口粮田。双方对于案件事实,一直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又多次到该村村委会以及新农乡经管站调查核实土地权属的事宜。经调查发现,张某持有的2004年国家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在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虽然该乡2017年发放新的一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由于有争议的权证至今未发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官认定张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 张某享有权证所认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耕种的土地,不能因为事实耕种而认定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吴某二人耕种土地是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是一个家庭组织,吴某二人耕种土地是原告张某的默许。因此,最终判决吴某二人停止耕种并返还土地,对原告张某诉求中10年的土地收益的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本案中,张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说明其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继子女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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