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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上午,原告史某来到蛟河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公平公正高效 保护百姓利益”的锦旗送到了立案庭副庭长张岩法官手中,以表达对审判人员由衷感谢和充分认可。 2013年11月份,原告史某与蛟河某商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原定于将商场一楼和精品厅整体合作经营,商场负责史某精品厅的对外出租及租金收缴工作,由商场于每年5月末之前一次性给付给史某。商场于2014年3月将包括精品厅在内的一楼整体出租给某医药公司,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今年5月,原告史某多次找商场催要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10万元,均被以种种理由推脱未给付,这才提起诉讼。 庭审中,商场称,经过史某同意,已将租金支付给与史某共同出资购买商场一楼房屋的张某,因此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况。 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场辩称经史某同意将房租支付给张某的答辩意见,因张某非合作经营协议中的当事人,且商场未能举证证明该支付行为经过史某同意,故法院对该项辩解不予支持,判处蛟河市某商场给付原告史某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10万元。至此一起困扰原告数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蛟河法院法官办案的认可,也是对法官的鞭策,他们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人民法院工作主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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