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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中的情侣,是不是往往对彼此深信不疑,不加防备?小到衣食住行等琐事,大到涉及银行账户、密码财产隐私,恨不得把自己的全世界都告诉给对方。殊不知这样的举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盗窃女友财物的案件。 2019年末,被告人刘某与李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刘某多次到李某所在的蛟河某小区居住。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刘某趁女友李某不在家,在卧室衣柜中窃取了一个黄金手镯,价值7482元,随即到蛟河某金店销赃得款6672元。3月5日至4月初,刘某故技重施,趁李某不在家,再次窃取一个黄金手镯,价值6678.21元,次日销赃得款5876元。3月9日,以同样方法窃取一条价值3303.85元的黄金手链,次日销赃得款3083元。3月23日,窃取一个黄金金牌和黄金吊坠,次日销赃;3月下旬,窃取一个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几日后分别销赃;4月初,刘某窃取了一对钻石耳钉和一条黄金项链,至此,刘某共盗窃首饰71.94克,价值26971元。 4月11日,刘某将盗窃目标锁定在了女友的手机支付宝上,因知晓女友手机密码和支付宝密码,刘某趁女友睡着,使用李某手机转给自己1500元;4月18日,再次转给自己3000元,并使用李某手机花呗购买了175.52元水果;4月27日,再次转给自己500元。 2月下旬至4月下旬,短短两个月内,刘某犯案9起,盗窃款物总价值人民币32143.52元,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即便是恋爱中,也务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涉及个人财产等信息务必妥善保护,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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