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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行促和谐,化解业主物业多年纠纷
韩玉莹 赵有龙
日期:2020年08月12日 来源: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拖欠物业服务费案件,有效化解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多年的矛盾纠纷,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蛟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王某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了物业服务费标准。但在物业费缴纳时双方出现了分歧——物业公司称其按照物业三级服务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其所有的房屋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但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

柔性执行促和谐,化解业主物业多年纠纷

王某称其房屋存在下水道堵塞现象,与物业协商后,一直未得到处理,故未交纳物业费,待物业整改后同意缴纳物业费。无奈,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应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但王某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该物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将案款执行到位,但考虑到双方的服务关系,执行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寻找突破口。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约见至法院执行局,并对双方进行耐心解说:物业服务是一个动态服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秩序的创建需要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等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物业公司应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可以合理方式提出异议或由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公司,而非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并有损于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故王某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物业公司应对王某提出的问题积极排查进行管理。最终,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王某主动给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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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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