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被告王某从原告公主岭市某牧业公司处购买饲料,由于所带钱款不够,王某提出过一段时间给付所欠钱款。2018年8月4日,王某与公主岭市某牧业公司对账后,王某向该公司出具了欠饲料款10860元的欠条。由于王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公主岭市某牧业公司于今年4月19日向公主岭法院怀德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给付一直拖欠的饲料款及利息。 怀德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公主岭市某牧业公司购买饲料后,出具欠条的事实清楚,对牧业公司要求王某给付欠款10860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法庭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欠条系对账后出具,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也未体现出要求王某立即给付货款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庭以其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为基础,加计不超过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年利率4.25%未超出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公主岭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欠款10860元及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