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涉及总金额共计2000万元,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顾: 李某原是蛟河某银行支行行长,曾因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帮助借款人倒贷,并虚构事实伪造协议书,为借款人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600万元;2015年3月,李某以同样的方式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00万元,共计200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编造虚假材料为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这一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造成了国家贷款资金的损失,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官提醒,要认真且守纪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动歪心思,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若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