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盗贼为满足自己的贪欲,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内居然疯狂作案41起,盗窃电动车和电动车电瓶,盗窃电动车17辆、电动车电瓶90块,涉案金额共计37491元。近日,蛟河法院依法对这伙盗贼予以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被告人丁某在天津市盗窃赛克牌电动车一辆,同年6月1日至7月8日,丁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联系了在陌陌上认识的孙某,提出偷电动车和电瓶的想法。随后,二人在蛟河市区以撬盗的手段,盗窃电动车和电动车电瓶共计40起(经认定,被盗窃的电动车及电瓶价值人民币36391元),丁某与孙某销赃共获得赃款2000余元。 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丁某、孙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遂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