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参地边的树木遮挡看护人参的视线,便用镰刀采伐了1株椴树、2株水曲柳树。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与泉阳林业局签订了“复绿补种”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并缴纳了履行保证金,能够积极赔偿林业局的损失,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近年来,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积极协调争取辖区所属林业局的支持,对全面推进“复绿补种”机制工作形成了共识,并建立“复绿补种”基地,与林业部门制订完善了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专门下发文件,明确其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诉讼、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具体职责的分工,形成了多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为顺利推进“复绿补种”工作,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沟通协调措施,将“复绿补种”工作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始终坚持修复生态理念,把“复绿补种”工作作为抚松林区法院发挥法律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出特色,抓出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