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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联”到“连线” 藏在手机里的司法温度
聂明航
日期:2025年10月24日 来源:

当案件的被告方一度“失联”,调解工作该如何继续?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孟玲在审理一起因吊篮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时,以电话为“桥”,让一度中断合作关系的当事人重新“连线”,促成双方和解。

案件回顾

2022年8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广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为某小区工程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合同履行后,被告公司迟迟未结清剩余款项,原告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公司法人刘某将孙某1为法人的某广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孙某2、现场管理人员于某某一同诉至长岭法院,要求三位被告支付租赁费、设备丢失报废损失、违约金等共计53831.12元。

调解过程

受案后,承办法官孟玲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发现这起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然而,三位被告态度消极,拒接电话;原告也因被告消极的还款态度,不愿再与其直接沟通。

面对这一僵局,孟玲并未放弃。她查询被告户籍地址及公司注册地等信息,亲自前往送达诉讼通知。虽未直接见到三位被告本人,但成功将诉讼通知及情况说明送至相关地址。当地认识被告的人员将消息转达给了孙某2,得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孙某2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态度发生转变,主动拨打了孟玲的电话。

孟玲抓住这一转机,从情、理、法多个角度与孙某2展开沟通。“逃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失去在庭审中陈述意见、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一番交谈后,孙某2的态度逐渐从回避转向配合,并协助孟玲联系上另外两位被告。

在后续沟通中,孟玲分别向原、被告厘清法律关系,向被告释明违约后果,同时也向原告说明被告当前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孟玲的努力下,双方关系破冰,原告公司法人刘某主动与被告孙某2在微信上沟通,并念及以往合作情谊及被告的经营压力,表示自愿放弃违约金等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设备丢失报废损失共计32000元。被告方则一次性付清该款项,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的成功调解,展现了长岭法院在民事调解中灵活运用沟通手段、注重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智慧。今后,长岭法院将进一步拓展调解方式,积极依托线上调解平台、在线沟通工具等信息化手段,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弥合分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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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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