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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以为一百万要打水漂了,没想到一次拿回来58万,真的很感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待室里,申请人王某一边装着现金一边感慨。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成功促成一起标的额为1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成和解,执行员刘旭获得了申请人的真挚感谢。 王某的案件曾遇困境:首次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车某名下存款、理财、房产、车辆、保险等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车某的电话无法接通,经实地踏查,车某已不在原住所居住,仿佛“人间蒸发”。面对僵局,刘旭秉持着“如我在执”的理念,结合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配偶的相关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车某配偶林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经与林某取得联系并多次沟通,刘旭耐心告知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并明确林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在深刻认识到法律后果后,林某表明会劝导被执行人车某并筹措资金偿还借款。最终,在刘旭的主持下,车某与林某一起来到法院,当场向申请人给付现金58万元,并就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剩余2万元在1个月内给付,剩余的20万元自2026年至2029年的每年5月1日前给付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于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该存款采取冻结措施。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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