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天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就解除购房合同及返还购房订金达成一致意见。 据了解,原告孙某欲在天岗镇购买一处房屋,2020年8月初,经朋友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得知王某出售房屋的信息,双方取得联系后于8月13日草签了购房合同,合同名称为《订金合同》,约定孙某先支付订金2万元,十五日内交齐剩余房款后,王某向孙某交付房屋。王某口头承诺,在收到剩余尾款后,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合同签订的当天,孙某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2万元,王某为孙某出具了收条,并确认了2万元为房屋预付款(即订金性质)。随后孙某到政府房产部门和该小区售楼处询问房屋产权办理事宜,但孙某得到的答复均是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随后孙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退还订金解除购房合同,但王某始终予以拒绝。孙某将王某起诉至蛟河法院天岗法庭。 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最终通过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考虑到实际情况,最终就解除购房协议及返还订金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得以圆满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