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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起争执致人受损 法院高效调解化纠纷
孙凯歌
日期:2026年05月26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高效化解民间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刘某失手将潘某打伤。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综合研判案情。本案系民间琐事引发的轻微人身损害纠纷,双方并无积怨,若简单判决易加剧双方对立,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为妥善化解争议,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处置该案。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立足法理、结合情理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明确告知刘某,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理性处理矛盾纠纷。 在法官的积极调和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各项损失5500元。协议当场履行完毕,潘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争议。

      下一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柔性化解邻里、民间小微纠纷,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减少诉讼对抗,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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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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