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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欠款起纠纷 温情调解化积怨
侯蕴珈 任书慧
日期:2026年05月26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跨越十余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耐心释法明理、积极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化解双方矛盾。

       2010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双方友好协商后达成借款合意,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10000元,同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付借款,全面履行了出借义务。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恪守约定,迟迟未偿还借款本金。十余年来,原告多次主动向被告催讨欠款,试图友好协商解决债务问题,但被告始终消极应对、拒绝沟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长期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无奈诉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请求依法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795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梳理案件卷宗、厘清案件事实,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熟人借贷纠纷,事实清晰,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遂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以柔性司法方式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与难处,兼顾法理与情理开展双向沟通。一方面,法官向被告细致释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期足额还款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长期拖欠欠款拒不归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法官积极安抚原告情绪,向其说明被告当前的实际困难,劝说原告秉持互谅互让原则,给予对方一定还款缓冲期。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情理疏导,双方当事人均放下对立情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同意全额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结合自身经济状况,按每月不少于500元的标准分期偿还欠款;同时,双方明确违约责任,若被告后续出现逾期还款、拒不履约的违约情形,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清偿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纸调解协议,化解十余年积怨。此次纠纷的圆满化解,是江源林区基层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工作理念,持续优化司法调解服务,努力以更务实的举措、更温情的司法服务,妥善化解各类民生纠纷,全力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社会平安发展。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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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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