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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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儿童间的推搡受伤谁担责

问:8岁的小波在小区玩滑板,同小区孩子小亮突然冲了过来,一把将小波推搡倒地。小波顿时疼得大哭起来,经医院检查,他的右手腕骨骨裂,在支付2.2万余元的医药费后,小波的母亲张女士找到小亮父亲,希望他能承担一部分费用,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女士报警。民警通过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和询问现场其他人员,确认小波被小亮推倒受伤的事实。

请问,这种儿童间的推搡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这样的隐患其实并不少见。孩子天性活泼好动,自我控制能力和安全意识都比较薄弱,在玩耍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意外。而家长有时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时刻关注孩子的动向,无法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孩子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是在没有成人看管的情况下玩一些具有危险性的游戏,都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亮在与小波玩耍期间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后者健康权受侵害。小亮父亲作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事发时未在现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担责,家长对孩童危险活动需全程看护,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家长应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共同维护社会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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