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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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上班发生交通事故 “停工损失”不支持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侯鹏(化名)驾驶的货车与林杰(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等候信号灯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车辆严重受损。经认定,侯鹏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侯鹏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后续赔付处理。数月后,侯鹏和保险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事故发生后,林杰自行将车辆运往外地进行维修,因修车时间达11天,导致其无法正常上班,林杰便将侯鹏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维修期间产生的“停工损失”,即误工费、交通损失费共计6270元。

保险公司称,保险仅对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林杰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诉请,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者在受伤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若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则一般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本案中,交通事故未造成林杰人身损害,因此,林杰主张“停工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林杰将受损车辆送往外地维修确需消耗一定过路费及燃油费,属于维修车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结合林杰车辆维修时间及当地交通价格水平,酌情支持林杰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及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计831元。

法院提醒,异地维修产生的额外费用能否予以赔偿,关键在于当事人选择在异地维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则。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后,首选当地维修,如当地不能维修或受维修技术限制可就近选择异地维修;又如当事人在外地发生事故,为避免后期产生额外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综合考虑回当事人住所地维修更具合理性的情况下,也可选择异地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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