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一家KTV,梁某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经营不善,公司拖欠27名员工工资共计9万余元,其中有两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但梁某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两名超龄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请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还适用劳动法吗?
答:法院审理认为,应当确认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要求梁某付清本案两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