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徐某与于某相识,后徐某经常从于某店里进货,口头订货,售出后打款。2020年,徐某向于某进货7次,累计金额12.5万元,未打款。2020年12月30日,徐某给于某手写欠条:“徐某欠于某12.5万元,明年五月前归还,不计利息。”徐某在该欠条上署名徐小某。
2021年5月,于某微信向徐某催款,徐某承诺会归还,但还需要些时间。10月,徐某仍未还款,并声称欠条署名并非自己名字,自己叫徐某,不叫徐小某,不应还款。请问,徐某是否应该归还于某欠款?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该欠条署名与身份证不一致,但为徐某亲笔所写,且内容和时间与二人交易习惯、微信记录吻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事实的证明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徐某亲笔书写欠条,在约定时间表示会还款,之后却出尔反尔,称署名不是自己的本名,明显有耍赖嫌疑,用笔迹鉴定可进行验证。
综上,法院判决徐某应向于某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