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此次新修订的《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一百一十七条(含附则)。
新版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设一章。
条例内容增加近半,对常见物业管理纠纷等进行了细化,另外针对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晰了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的权责。
此次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本文盘点了几个高关注的热点问题。
强化业主权利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五十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将原条例第十条中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表述,改为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事项均由业主共同决定。
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放宽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相比原条例,“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条件,有所放宽。
并在第九条中明确,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业主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建设单位或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加强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新条例增加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和重聘规定,完善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履行、等规定,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第六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明确房屋质量问题维修责任
新条例对以往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房屋维修问题,明确了维修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