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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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文摘精选

梅自然资 规罚决字(2020)第0070

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刘长林 地(住)址: 新华街清泉浴池

年龄:61岁 性别:男 联 系 方 式: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新华街清泉浴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建设建(构)筑物三处,面积15㎡、36㎡、70.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5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1条 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拆除所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执行。

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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