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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春风暖,法治润芳华。为了让女性在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长岭县人民法院整理归纳了一些普法小知识,请广大妇女朋友们查阅并收藏哦! 校园中的“她” 守护人格尊严,杜绝恶意诋毁 场景案例:某高校学生因琐事与室友产生矛盾,擅自散布室友私人生活照、编造虚假信息诋毁对方,被诋毁的女生可以通过法律维权吗? 法官说法:可以依法维权。校园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擅自散布他人隐私、编造虚假信息诋毁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益的侵害,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同学之间产生矛盾应理性沟通、友善化解,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婚姻家庭中的“她” 认可家务价值,维护补偿权利 场景案例:婚后作为无独立收入的家庭主妇,承担抚育子女、照料孙辈、包揽家务的责任,离婚时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吗? 法官说法:可以依法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主妇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家务等方面付出大量时间与精力,其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法律认可与尊重,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职场中的“她” 拒绝性别歧视,捍卫平等就业权 场景案例:李某在应聘某公司行政岗位时,被公司以“女性需兼顾家庭,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为由拒绝,这种情况可以追究公司责任吗? 法官说法:可以追究公司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该公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成绩合格的李某,已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提醒用人单位,应摒弃性别偏见,依法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对待妇女的行为。 财产权益中的“她” 明确彩礼返还边界,保障合法财产权益 场景案例:于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订婚,男方给付彩礼15万元。双方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性格不合分居,男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会支持吗? 法官说法: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并非全部支持。彩礼是基于当地习俗,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给付的财物,其返还需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且生育子女,法院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子女抚养情况、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既维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女方的实际处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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