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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网络与金融支付紧密交织,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两卡”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接下来,大家跟随小编深入了解“两卡”犯罪,增强防范意识,共同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是“两卡”? “两卡”通常指电话卡和银行卡。 电话卡包含我们日常使用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以及中国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发行的电话卡,还包括虚拟运营商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则涵盖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另外,像我们日常高频使用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等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也被纳入“两卡”范畴内。这些看似普通的卡片和账户,却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两卡”犯罪包括哪些?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形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常见的有:一些不法分子以“兼职”“高额报酬”为诱饵,诱导群众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学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这些被非法获取的“两卡”,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诈骗资金、转移赃款,或者被用于网络赌博团伙进行资金结算,逃避监管打击。另外,还有人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大量银行卡,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通道,帮助他们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在电话卡方面,不法分子会利用收购来的电话卡架设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使国内群众难以识别来电风险,从而上当受骗。 参与“两卡”犯罪会触犯哪些法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 参与“两卡”犯罪,除了面临刑事处罚,还会遭受信用惩戒。人民银行会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会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这在一定时间内会严重影响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业务。同时,5年内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将被暂停,还不能新开账户。 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两卡两号”,切勿贪图小利,将其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若发现身边存在“两卡”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让我们携手行动起来,对“两卡”犯罪说“不”!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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