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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归属:守护你的个人财富防线
王欣婷
日期:2025年11月10日 来源:

在婚姻的旅程中,财产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这不仅是对个人财产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与公平的基石。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民法典》中关于婚前财产归属的那些事儿,为您的婚姻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一、婚前财产的清晰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所指的婚前财产,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动产与不动产,无论是有形资产,如房产、车辆,还是无形资产,像知识产权等,只要是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合法取得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节点。若财产权在婚前已取得,即便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本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二、常见婚前财产类型及归属判定

(一)房产

婚前一方全款购买

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存在多种原因。若因客观因素限制,如某些城市的户籍、社保政策导致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结婚而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且双方签署了关于房屋权属的协议,离婚时法院通常会依据协议约定进行分割;若双方未签署协议,出资方能够证明房屋首付由自己单独支付,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多方面因素,从公平角度进行判定。

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形实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出资全款购买

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因购房资格限制等原因导致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双方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应按照协议执行;若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则房产归被赠与方所有,但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依法撤销赠与(特殊情形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可认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婚前一方出资首付,婚后还贷

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若属于赠与,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并非赠与且双方签署了房屋权属协议,按协议分割;若未签署协议,出资方能够证明首付由自己支付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官将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

登记在双方名下:参照婚前一方出资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处理,一般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相关原则分割。

(二)车辆

婚前一方购买的车辆,若购买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且车辆登记在购买方名下,通常属于购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三)存款

婚前个人的存款及其利息,属于婚前财产。只要能够证明存款账户在婚前已经存在,且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所得,那么在财产分割时,该存款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四)其他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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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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