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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敬老,不仅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在重阳节前夕,长岭县人民法院利发盛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了一起涉及七旬老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充满温情的判决,既切实守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修复亲情留下了空间。 案情简介 姜某与许某为继父子关系。2025年春天,许某在未征得姜某同意的情形下,将包含姜某份额的土地外包给他人耕种,还独自收取了承包费。更让人心寒的是,许某把姜某送到养老院后,就再也不承担相关费用了。失去土地收益的老人,无力支付养老院的各项开支,陷入了“无家可归、无钱缴费”的艰难处境。多次沟通无果后,姜某诉至长岭法院,要求许某支付土地承包费12000元。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王丽佳秉持“家事纠纷宜解不宜结”的原则,迅速开展了调解工作。她留意到老人在面对诉讼程序时紧张又无措,便特意放慢语速,用“拉家常”的方式与老人沟通疏导。一旁的书记员赵金鸽见状,主动给老人递上一杯水,轻声说道:“大爷,您先别着急,我们都在这里认真听着呢……”这一举动,既缓解了老人紧绷的情绪,也让调解氛围增添了几分暖意。调解初期,许某态度较为强硬:“我负责赡养他,耕种土地就是赡养的条件,现在凭什么让我还承包费?”面对许某的认知误区,王丽佳未急于反驳,而是先引导他回忆与老人的亲情点滴。待许某情绪缓和,再耐心释法:“土地是家庭成员共有,不能擅自处置,更不能把耕种土地当赡养条件……”在调解过程中,王丽佳也了解到许某并非完全拒绝履行义务,而是对法律存在误解,且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基于此,王丽佳一边安抚姜某的情绪,一边继续向许某指出,“赡养”不仅是经济支持,更是对老人的关心与责任。 与此同时,书记员倪伟豪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许某分析了若继续僵持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帮助许某理性看待问题。在王丽佳的主导下,赵金鸽以情理暖心,倪伟豪以法理明是非,许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老人道歉。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该条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长岭法院据此判决许某向姜某支付土地承包费6875元。 判决之后,王丽佳仍不忘关心老人的后续生活,她联系养老院了解姜某某的近况,也叮嘱许某履行承诺,多关心老人,确保司法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法官提醒 1.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附加条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或侵占父母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老年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受赡养权等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可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全社会共筑养老防线。家庭作为养老的首要责任主体,子女应当多关心父母的生活需求和精神慰藉,以实际行动践行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社区、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支持;司法机关应持续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共同筑牢'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基石。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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