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通过耐心调解,成功执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达到了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效果。 蛟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提供商铺给李某承包经营,李某承包该商铺后经营建材生意,但李某以该公司的商铺不符合正式开业条件,租赁期限尚未开始,不符合收取租金和其他费用条件为由,拒不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于是该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向该公司支付拖欠店面租金、取暖费、广告费等合计3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李某收到后当即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李某在恢复商铺装修原状的问题上与该公司产生争议。李某表示,如果将商铺恢复原状,自己还需要额外支付装修费用,希望法院能够与该公司协调,避免商铺再次装修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 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多次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执行局,经过执行干警地悉心调解,该公司负责人同意李某只要将个人的货品搬出商铺,店铺装修可以不恢复原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当场缴纳了执行款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37196元,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