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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轰轰烈烈的爱情有时会说散就散,这不,蛟河就有一对小情侣,订婚之后又分手,却因为彩礼钱对簿公堂。 2018年6月,陈某与王某经人介绍,开始恋爱。2018年9月,双方订婚,王某于订婚当日给付彩礼15万元,该15万元由陈某收取。订婚后,双方有短期同居生活,但未举行婚礼,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随后,两人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手,结束了恋爱关系。分手后,王某想要回彩礼钱,但陈某一直推脱不给,这不,王某就将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给付的彩礼,由陈某接收,陈某应当返还。 法律小贴士: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举行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但是给付人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一方要求离婚的。 本案中王某向陈某给付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约,陈某应当返还该彩礼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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