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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安市人民法院市郊人民法庭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市郊法庭调解员积极化解矛盾,原告李某某及时得到了被告赔偿的17万元经济损失。 2019年7月6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对面相撞,致李某某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某一直在家人的护理下生活,不能从事劳动。经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李某某起诉到市郊法庭,要求赵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前调期间,经李某某申请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李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和护理期分别为574天和439天,营养期为180天,后继治疗费用为6.4万元,产生鉴定费1900元,李某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 市郊法庭调解员李佳馨立即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多次与各方当事人当面沟通协调,因对赔偿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转为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遗漏诉讼主体,遂被驳回起诉。 在驳回起诉后,调解员李佳馨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赔偿款项的数额上,关键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态度和认可程度上,如何做好保险公司的工作非常重要,她一直对该案进行关注,查找自身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转换调解理念,在案外继续做当事人工作。 在李某某重新起诉后,经当事人同意,本案继续转为诉前调案件,调解员李佳馨继续耐心劝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及理赔理念进行疏导和指导,共同计算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责任划分。各方当事人深受感动,最后二被告同意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17万元,李某某表示接受,同意撤回起诉。 收到理赔款后,李某某对调解员李佳馨付出的努力表示由衷感谢。本案的成功调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司法效率,使得道路交通案件的调解工作更接地气,更有实效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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