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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纠纷案
娄建功 许鹏飞
日期:2020年10月26日 来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在有了名利之后,就不满足于现状,就想要从情感上寻找慰藉。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纠纷案件。

原来,2015年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16年8月,赵某与李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刘某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通过银行汇款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汇款给李某共计49.3万元,用于李某购买房屋及日常生活消费。

刘某发现后,多次向李某索要但李某拒绝返还。刘某认为自己与赵某结婚多年,这49.3万元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置,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刘某以此为由将丈夫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刘某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且事实上,赵某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其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规定,该行为应为无效。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而与赵某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明显过错,李某应将钱款返还给刘某,根据李某能够证明已给付赵某的款项及按照赵某指示支付的款项予以扣除。最终判决被告赵某赠与被告李某24.5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刘某返还24.5万元。

蛟河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纠纷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赵某赠送李某财产,损害了刘某的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此,赠送李某财产的行为理当认定无效。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李某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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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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