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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王某因非法采矿,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4月至10月,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用草炭土改良土质种植有机韭菜为由,指使高某驾驶挖掘机在蛟河市新站镇某村屯自己承包的土地内非法开采泥炭。经现场勘测,王某非法采坑14处,非法开采泥炭27419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676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律小贴士: 非法采矿罪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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