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赉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扰乱庭审秩序的突发事件,对在庭审过程中殴打诉讼代理人张某的耿某某依法拘留5日,罚款1000元。 镇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孙某、耿某、耿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耿某某情绪激动,承办法官多次警告劝阻,但耿某某仍无视法庭纪律,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时,突然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进行殴打,承办法官与法警立即将其控制,避免了再度引起纠纷。 耿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耿某某司法拘留5日,罚款1000元。 针对此类扰乱庭审秩序的违法行为,镇赉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不容忍、不迁就、不姑息,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捍卫法律权威。 温馨提示: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既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根本保障。庭审中,不论是法官、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都应自觉维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此告诫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要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勿要作出出格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被法律惩戒的不利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