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镇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原告杨某与子女一起来法院致谢,感谢法院人性化的暖心调解,解决了她的赡养问题,还帮助他们母子修复了感情。 基本案情: 因杨某年事已高,常年体弱多病且没有任何生活收入,但耿某作为杨某儿子拒绝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拒绝支付赡养费,于是,杨某将耿某诉至镇赉县人民法院。 针对该案件,承办法官先对案件进行“诊断”,经过向当事人和村委会干部了解得知,杨某与耿某是因日常琐事导致母子关系出现隔阂,承办法官找准问题的切入口,进行“修复和治疗”。 通过调解的方式,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到法律规定,从社会上的共同认知到家族的看法,从双方的现实处境到家庭关系的如何维系,结合情理法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逐渐消除了双方的隔阂,使双方压抑了多年的心结得以化解,修复了母子间的情感。耿某表示愿意对杨某履行赡养义务,杨某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一起赡养纠纷就此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