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邢某有些郁闷,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侯某76291元钱,对方迟迟不还。邢某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出示了转账记录截图,可法院还是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邢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邢某和侯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侯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向邢某借款,邢某出于信任,多次向侯某进行微信转账,事后也没有让侯某补一份借条,截至2019年7月,共计转账76291元,而现在邢某急需用钱,侯某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开庭时,侯某也未露面,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先后分80余次向侯某微信转账76291元,能够证明邢某向侯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侯某人民币76291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此款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邢某主张其与侯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哪怕是特别好的朋友之间的红包、转账也需要特别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