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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经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前置审理,已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14398.9元经济补偿。因原告不服该裁决,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补偿,法院经严谨审理,最终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合法诉求。 原告诉称,被告系其他单位在职职工,该单位一直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被告与原告之间仅为临时雇佣形成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原告提交相关证据,并主张应由被告承担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赔偿。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承办法官秉持“严谨细致、维权护民”的审判宗旨,对案件证据和事实进行全面梳理核查。法院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实际接受原告单位的管理支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同时,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被告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影响其与原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按仲裁裁决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该案的审结,不仅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清晰界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边界,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守司法公正底线,通过严谨细致地审判工作,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让劳动者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温度,进一步筑牢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根基。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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