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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车送外卖途中,与原告孔某发生刮碰。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某无责任,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孔某受伤后入院治疗五天,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事后,孔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给付,孔某遂将其诉至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经查,孔某年近九旬,而王某在事故中不仅车辆受损,自身也因躲避不及摔倒导致多处受伤。这一情况使得王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中断,且其还需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责任,双方均处于弱势状态。承办法官考量后认为,若本案简单一判了之,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激化矛盾。为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承办法官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王某对孔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不予认可,双方就费用金额产生较大争议,甚至一度提出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实际损失。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孔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仅4000元左右,且其伤势仅为轻微剐蹭,目前已完全康复。若启动司法鉴定,势必产生额外鉴定费用,扩大双方损失,不利于纠纷化解。 随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三个维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耐心讲解涉案法律关系及赔偿标准。法官着重说明,此次事故系交通事故意外,并无故意加害行为,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体谅。在法理疏导与情感沟通的双重作用下,双方逐渐放下心中芥蒂。最终,王某向孔某诚挚道歉并履行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在法官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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