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义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王某委托刘某办理沈阳、长春两座电玩城的消防手续,王某向刘某支付费用24万元,但事后刘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并向王某返还7万元,剩余17万元尚未返还。2019年5月14日,刘某向王某出具还款协议,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刘某同意给付该款项,李某、赵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到了还款日期后,刘某迟迟未归还欠款,经王某多次讨要后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欠款,李某,赵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经法院审理,王某委托刘某办理两处电玩城的消防许可证,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双方已经成立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委托事项未达成,后签订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支持王某要求刘某返还17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因刘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返还款项,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刘某应赔偿王某逾期付款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某、赵某某对主债权17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受王某委托,但并未达成委托事项,且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返还款项,使王某遭受了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李某、赵某某则需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要求李某、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