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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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下班后线上工作 是不是加班

【案情回顾】

小刘于200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区域物流仓库计划专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9月,双方因公司经营调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就加班工资支付未能达成一致,小刘遂诉至法院。

小刘主张,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公司频繁安排其在下班后、休息日线上核对物流运营数据、制作数据统计表格,上述工作均属于加班,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费。

但该公司辩称,公司设有严格的加班审批流程,小刘未履行任何加班申请手续,且相关工作耗时较短,“仅几分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加班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用人单位安排提供了实质性劳动。小刘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数据统计、核对等工作,需付出实际精力和时间完成,且均由公司直接管理安排,公司以“未经审批”为由否定加班事实,依据不足。

考虑到线上加班具有碎片化、隐形化等特点,人民法院结合小刘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次等,酌情合理认定加班时长,并判决公司支付相应加班工资。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加班审批制度,是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用工成本的手段,但该制度不能对抗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加班劳动的事实。若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其加班是用人单位的实际安排,工作内容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即使未履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加班费支付义务。本案中,小刘的加班行为由其直接上级安排,且相关数据统计是公司日常运营的必要环节,公司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有违诚信,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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