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1年,徐某等三人在帮乡亲干活时,从地里挖出大量铜钱和古瓷片并卖掉。三人觉得这些铜钱和瓷片虽价格低廉,但有人收购就说明这些物件“有些年头”了。为了获利,三人常到此处探宝。2023年8月21日,李某和徐某从地里挖出一只青灰色双耳瓷瓶,售卖后李某分到2000元,徐某分到6380元。之后,三人再一次挖宝时被巡查的村干部发现并报警,导致案发。
经鉴定,被盗掘点为一处古文化遗址,其年代从宋元延续到明清时期。三人的盗掘行为对古文化遗址造成损毁,那只被卖掉的双耳瓷瓶是宋代龙泉窑青釉贯耳瓶(残),为三级文物。三人归案后均认罪认罚、退还赃款。案件审理期间,三人向相关单位支付案涉古文化遗址覆土回填施工费、监理费等共计3.9万元。
请问,为什么售卖自己挖到的文物构成犯罪,地里挖到的文物应该归谁所有?
答:徐某等三人不仅曾售卖在该区域挖到的铜钱和古瓷片,且在2021年至2023年间不间断地实施盗掘,还使用了金属探测器等辅助工具。可认定三人在明知涉案区域是古文化遗址的情况下,仍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盗掘,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另外,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因此,无论是在自家院子或承包地中挖掘到的文物,还是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