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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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容“任性”改造

问:2020年前后,王某发现家中厨房排烟异常。经物业排查,问题竟出在楼上四户邻居。原来,9至12楼的住户在装修时,为扩大厨房空间,擅自对公共烟道进行缩小口径、移位、私拓旁路等不当操作,造成该栋楼房的公共排烟道不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竖向排气道的效能大幅缩水,下层住户的排烟阻力增大甚至堵塞,油烟在烟道楼下一段中形成“回流”,严重影响了王某家的正常生活。

尽管王某与四户邻居多次协商,对方也对烟道进行了整改,但整改效果未达设计标准,“排烟难”问题依然存在。无奈之下,王某将四户邻居诉至法院。请问,王某有权利要求对方将公共烟道恢复至房屋建筑设计标准原状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用烟道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烟道的大小是根据楼层的住户数量进行设计,各被告作为房屋权利人、使用人,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擅自改动排烟通风管道,致使排烟管道变窄或移位,造成楼下原告家中排油烟不畅,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综上,法院判决各被告限期将其占有使用的公共烟道恢复原状。

法律保护业主对自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权利,也对权限界限进行了明确划分。房屋装饰装修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界限和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于任何擅自拆除、改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行为,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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