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女士多次在“小美美容美发店”充值,并陆续进行消费。一年多后,张女士又来到店里消费,发现招牌换成了“小靓美容美发店”,虽然经营者换成了小靓,但为张女士提供美容美发服务的工作人员及所提供的服务没有明显变化,且这次消费也能使用之前的充值卡,张女士便没有太在意,并在消费后又充值了666元。几个月后,小靓将“小靓美容美发店”转让给小帅,并变更了经营者为小帅,但未更换招牌。张女士本以为可以跟以往一样扣划会员卡余额、接受服务,却被告知老会员需要再次充值、转卡升级才能继续消费。
张女士认为这是强制消费,表示不愿意充值,要求美容美发店退还之前充值的666元。美容美发店则表示,张女士是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充值的,与其没有关系,其不承担退卡退钱的责任。争执不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靓、小帅退还666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小靓美容美发店”充值666元,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且目前666元未进行消费。而“小靓美容美发店”是由小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小靓要对“小靓美容美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另外,在小靓将店铺转让给小帅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该店铺的个体工商登记仍为“小靓美容美发店”,只是经营者变成了小帅。小靓与小帅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小帅在受让该店后,需向该店未消费完预付卡金的顾客继续提供服务。目前,“小靓美容美发店”已经注销,张女士无法消费,故张女士请求小帅退还666元及支付利息,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小靓向张女士退还666元并支付利息,小帅对小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