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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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抚养权应否变更坚持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案情回顾】

高某与乔某于2016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8月生一女,取名高小某。2023年9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高小某归乔某直接抚养。2023年12月,乔某确诊颅内占位性病变。2024年1月,乔某前往外地工作。此后,高小某由乔某的姐姐和母亲协助抚养。

高某认为,其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经济条件良好,有抚养能力,而乔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且身患疾病,不适宜继续抚养高小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直接抚养一方身患疾病以及异地隔代或其他亲属协助抚养,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事由。双方离婚协议约定,高小某由乔某直接抚养。现乔某虽身患疾病,但根据医嘱,保守治疗即可,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

乔某虽暂时在外地工作,不能直接抚养高小某,但其每天与孩子保持有效沟通,且定期回家陪伴高小某,同时,由其姐姐及母亲协助其履行对高小某的抚养义务。目前高小某生活安逸,学习稳定,各方面表现良好,且其本人亦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跟随母亲乔某共同生活。

故法院认为,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遂判决:驳回高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父母基于对孩子的爱争夺抚养权无可厚非,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亦是双方综合考虑了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后,慎重作出的决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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