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安老伯兄弟三人,作为大哥的安老伯多年来未婚无子,生活起居一直由二弟及二弟的儿子安先生照顾,安老伯晚年身患癌症,端汤送药、治病求医也始终由安先生负责照料,安老伯生前做生意置下一处院落房产,虽已被安先生翻建,但翻建后的房产确有安老伯的份额。安老伯去世后,其三弟与二弟一家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安老伯与安先生收养关系的问题,安先生未与安老伯进行收养登记,并未依法形成法律拟制上的收养关系,且在调查中发现,安先生主张其“过继”给安老伯后,也并没有与亲生父母断离父母子女关系,安先生与安老伯之间发生的抚养行为应认定为家族亲属关系,因此,安先生不能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安老伯的遗产。过继现象普遍存在于过去几十年的中国农村社会,但过继的养子女身份能否被认可要谨慎判断。根据法律规定,对于1991年《收养法》实施之后形成的收养关系,要严格以收养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形成收养关系,对于《收养法》实施之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也应当综合考察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否始终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以及该关系是否被区域群众和社会主体广泛认可。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的遗产酌分规则,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家庭血亲伦理的内在道德要求和公平公正、家庭和睦、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追求,是这一规则的立法本意。让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与其付出相应的价值回报,既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更有助于有序传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本案中,法官综合考量家庭伦理道德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定安老伯的遗产应由其侄子安先生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