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每一寸土地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法律规定。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巨宝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涉案土地非宅基地,而是耕地,当事人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巨宝山镇某村村民王某与同村村民张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将其位于巨宝山镇某村的一处宅基地以2万元总价出售给王某。王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款项后,张某却始终未将宅基地交付给王某。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张某诉至长岭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购买宅基地的2万元。
立案后,巨宝山法庭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法官前往涉案土地实地查看,同时向村干部及村屯村民了解情况,通过村干部提供的村集体土地规划图,确定涉案土地为耕地性质。根据法律规定,耕地不得自由买卖。张某误将耕地当做宅基地售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返还王某给付的款项2万元。
【法官释法】
农村宅基地和耕地在性质和用途上有严格的区分。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而耕地则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耕地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进行买卖交易。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由于对土地性质认识不清,错误地将耕地当做宅基地进行买卖,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农民,在进行土地买卖、租赁等交易时,一定要明确土地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情况,影响个人诚信和村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