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在某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愈合。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公分,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请问,我父亲可以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致受伤,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4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你父亲摔倒受伤,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