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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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对于网络主播类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应当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注意综合考虑当事人合意、主播的从业状况、用工单位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正确厘定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案情回顾】

某海产品经营部是一家专门从事初级水产品批发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陈某于2021年4月起到该海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由该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陈某每月销售额2%的提成比例给陈某支付报酬,另根据陈某的出勤天数每天给予补贴100元。陈某加入该海产品经营部的直播工作群,该经营部的负责人罗某及其妻子王某通过微信群对直播人员、场所、时间进行统一安排,并对各位主播每月销售额进行汇总公示,对于直播期间的产品解说、展示方式以及直播期间不准玩手机、不准全程无交流等均作了要求。后陈某认为该海产品经营部无故降低其销售成品的提成比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海产品经营部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陈某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是某海产品经营部的主营业务之一,陈某直播账户及直播场所、时间均由某海产品经营部所有或确定,某海产品经营部负责人通过微信群对陈某的直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发放劳动报酬,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销售总额的比例给付陈某提成,并按照陈某出勤天数每日给付100元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支付陈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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